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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2,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1001號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於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至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完成備查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凡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本案相關項目之公司、及其他經政府立案設立許可之學術單位、人民團體並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為公立大專院校或機關,無法取得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可資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學校及機關免附)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學校及機關免附)
4.投標廠商就本標案截標日前三年內之類似相關公共藝術履約相關實績案例。
其餘詳需求說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8.6.26修正公告
1、修正開標時間,原民國108年7月 9日上午11時0分修正為民國108年7月 9日上午10時0分。
詳更新後之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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