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347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99號5F高雄市電影館行政事務部
開標地點
高雄市音樂館5F會議室(80347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99號5F)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347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99號5F高雄市電影館行政事務部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施工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且合法納稅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限制不得參與投標情事者。
(一)屬「綜合營造業」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之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七)委託代理授權書
(八)服務建議書乙式7份
(九)工程標單
(十)不適用物價調條款聲明書
(十一)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
(十二)押標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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