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採購聯絡人: 廖小姐 分機7969/招標規範聯絡人:劉小姐 分機8145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科學園區展業一路9號8F
聯絡人
採購聯絡人: 廖小姐 分機7969/招標規範聯絡人:劉小姐 分機8145
電子郵件信箱
sarah.liao@tasa.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二段250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算至114年12月31日以前(或契約上限金額(即決標金額)用罄止,二者以先屆者為準)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證明:乙種(含)以上小客車租賃業(營業項目代碼為G101041)。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具5輛(含)以上且車齡為五年(含)以內之營業車輛履約能力證明(提供符合前述規範之車輛行照及保單等資料);或廠商切結得標後可取得此履約能力之證明,並於決標後二週內補送相關文件供審查(切結書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其他: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本投標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經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應於____分鐘(未載明者為20分鐘)內辦理比減價程序,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在標封內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正本或於開標(或議價)時依機關要求出示,否則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三)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必須用印並併同「投標標價清單」,否則即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四)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者,視為未附記。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必須用印,否則即不符招標文件規定。
(六) 保密條款:得標廠商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及契約之規定,未經本機關同意,均不得就工作上知悉或因工作得知之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對外洩露、發表、租借、交換或販售與第三人;如有違反,願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七) 本案屬開口契約,採各項投標單價及預估數量之乘積加總決定最低標。本案提供之預估單價係作為廠商參考本案預算之組成,決標後,原則將以廠商報價作為基礎調整,除有特殊情形或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八)本案採複數決標,但未採分項決標,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依投標廠商報價由低至高,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臨時性小客車(附司機)租賃服務(114年)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2,119,61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