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0103125@narlabs.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00,000,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五)投標廠商需為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並於投標時出具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需在有效期限內)影本供審查。(六)投標廠商需檢附經濟部核發之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製造業」或「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書,且持有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七)具有相當財力者: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必須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八)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地點分別為新竹、台中及台南三地。
(2)履約期限:台中分部於開工通知次日起100日曆天以內完工、台南分部於開工通知次日起100日曆天以內完工、新竹本部於109年11月30日以前完工。(餘詳需求書規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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