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0103125@narlabs.org.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本工程施工工期以內。後續擴充經費確定挹注後,得通知施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工程。
(2)擴充金額:新台幣7,000萬元。
(3)後續擴充項目:相關之水管、電氣、貨梯等工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8號一樓服務台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730個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甲等綜合營造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44 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者承攬。經評鑑為第三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2.廠商依營造業法或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需在有效期限內)。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3)、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因本工程施工條件並無採用特殊工法、技術或設備,且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涉及廠商能力、人力及財務實績等已納評選項目,無需再訂定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案聯絡人:工程請洽陳景全,電話:04-24620202#813、招標文件請洽蔡美娟,電話:06-5050940#752
2.本次招標內容特別說明:
(1)改採「水管、電氣及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方式辦理,將水管、電氣、貨梯工程等工項刪除。
(2)採購金額調增為6億2仟萬元,含後續擴充7仟萬元。
(3)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以擴充相關之水管、電氣、貨梯等工程,並取得本工程使用執照。
(4)取消特定資格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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