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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榮光路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榮光路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列印工商登記資 料)。
(2)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影本
。
2.公會會員證。
3.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1)印章印模單上之印章印文,應與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其他印章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章印文相同。
(2)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
4.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需依格式填妥相關資料。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購買方式及地點:
1、圖說文件費用詳政府採購公告。費用:新台幣300元。
2、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8:00~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院(行政辦公室:5979066轉102或105)(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榮光路19號)以無記名方式領購招標文件,並繳交圖說文件費及領取憑證。
3、倘可歸責於本院之因素致原招標案廢標,已領標廠商可檢具原購領憑證至本院行政辦公室退費。
4、本院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二)現場查勘:本案工地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投標人在投標前,前往工地勘查,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研究本院提供之全部圖說文件,並詳細估算及至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俾以確定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唯如有疑問或不瞭解本工程內容應於投標前向本院委託陳靜婷建築師事務(03)656-2803 0918-670-803所提出請求解釋。凡參加開標者一律視為完全明瞭工程內容及各項規定以現況及工程圖說為主,投標後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廠商得標後,任何工程內容解釋以院方解釋為準。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三)注意事項:
1.施工期間,承攬商負責工地現場住民、員工及來賓一切安全責任,住民、員工及來賓有任何因施工作業致住民、員工及來賓發生傷亡,承攬商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與本院無涉,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2.得標廠商施工前,施工順序,施工工法及建材,皆須經業主同意核示後,方可施工。
3.竹苑分2階段完成,每第一階段完成竣工後即行部分驗收請款,待每一階段驗收合格,方得進行下一階段開工,竹苑為失智區施工期間仍有住民活動及住宿再每一階段施工時必須做好安全防護圍籬。
4.本院無提供廠商用電用水,因不影響本院用電安全。
5.因應中央防堵新冠肺炎,進出機構搭務必全程配戴口罩,勸導不聽者,最高罰新台幣1萬5000元,並拒絕進入施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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