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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榮光路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榮光路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丙級以上營造,並具備下列資
格證明文件者: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2.現場消防設備士或工地主任擔任現場監工須領有內政部核發內政部消防設備士證或工地主任,並取得最近一期回訓證明,嚴禁租牌,若經查證屬實,罰款並予解約。
3.現場施工需由消防設備士或工地主任駐場負責品質稽核,所有材料進場均需經由消防設備士或工地主任查驗合格並符合合約及規範要求。嚴禁租牌,若經查證屬實罰款並予解約。
4.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需依格式填妥相關資料。
5.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等。上開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
關有證據顯 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
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現場查勘:本案工地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投標人在投標前,前往工地勘查,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研究本院提供之全部圖說文件,並詳細估算及至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俾以確定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唯如有疑問或不瞭解本工程內容應於投標前向本院委託消防設備師梁弘凱技師0919-911795 所提出請求解釋。凡參加開標者一律視為完全明瞭工程內容及各項規定以現況及工程圖說為主,投標後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廠商得標後,任何工程內容解釋以院方解釋為準。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二、本院無提供廠商用電用水,因不影響本院用電安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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