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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榮光路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榮光路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公司行號)等,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納稅證明文 件、工程記載手冊(第一頁至第十三頁),且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1)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需登記有:景觀設計、室內設計、配管工程業。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1位(附證照及公司勞保卡證明),依相關法令,確實做好安全衛生工作。
(3)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
營造業法第31條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1)、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2)、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3)、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5)、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
附加說明
一、本案工地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投標人在投標前,前往工地勘查,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研究本院提供之全部圖說文件,並詳細估算及至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俾以確定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唯如有疑問或不瞭解本工程內容應於投標前向本院委託陳靜婷建築師事務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8-3號11樓 (03)6562803所提出請求解釋。凡參加開標者一律視為完全明瞭工程內容及各項規定以現況及工程圖說為主,投標後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廠商得標後,任何工程內容解釋以院方解釋為準。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二、本工程本院無提供電及水設施,廠商需自行負責發電設備,以免造成本院設備損壞。
三、承攬人應隨時清除因其作業所產生之廢料及原有建築物報廢物品,勿堆積工地內建築物內外之廢料與垃圾(包含拆除房舍內原廢棄物)以及承攬人之工具建築機具剩餘材料等皆應由承攬人負責運離工地,合法廢棄物運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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