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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5樓秘書處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6樓6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5樓秘書處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人力派遣業(IZ12010)證明文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立案證明(影本)。
2.有效期間最近一期納稅證明/非營利法人、機構團體免稅證明(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另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影本,以證明所蓋之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屬實。〉
5.權委託書(正本)。〈得附於投標文件投遞或由被授權人攜至會議現場,並請另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影本,以證明授權之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屬實;若由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被授權人或負責人須交身分證影本。〉
附加說明
備註:
一、本採購:
(一)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除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外,亦需在報價明細表上載明總標價數額,總標價為前述固定金額和廠商報價之合計。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內,本會預列費用與廠商管理費用合計總數如與「總標價」中文大寫金額不符,以「總標價」決標】。
二、投標廠商未於開標時派人出席,依棌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之機會。出席者除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外,另請備妥投標廠商章暨負責人章,以及足資證明該廠商章暨負責人章屬實之文件(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影本),以便決標文件使用。
三、履約保證金金額:90,000元。
四、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繳納日起至民國108年1月31日止。
五、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須繳納。
六、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一)繳納處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秘書處,臺北市北安路536號5樓。
(二)金融機構帳號:戶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金融機構帳號:彰化銀行大直分行:9738-01-1500-1600。
七、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八、餘請詳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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