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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5F
履約期限
108年5月31日,請參閱本採購契約第七條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註:
合法立案,維持本會高速掃描器設備正常運作外,亦需於保固期限109年12月31日內每月執行定期保養工作等專業知識或技能之廠商均可投標。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從事電腦設備安裝業(E605010)或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305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立案證明。
(三)國內廠商應提出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本會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本會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附加說明
相關說明(含註一及註二),均請詳見本案投標須知。
註一:
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會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本會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翌日起至簽約日前。
註二:
保固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本履約標的經驗收合格日當日內繳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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