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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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13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13F工務組或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中,應含有提供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相關類別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服務業務,且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投標廠商或其協力廠商應具備至少有承攬1件(含)以上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之相關工作業績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辦法規定,依照本會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二、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至郵局本會專用信箱(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會13樓工務組。
三、上開招標案不採行協商措施。
四、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會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五、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六、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如無法裝入本會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八、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 109 年 09月 17 日17時00分。
九、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 -0304,地址: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7-007,傳真:02-2918-8888,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子信箱:service@mjib.gov.tw。(四)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五)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輔導室,電話:07-5590284,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新興郵局第00448號信箱。
十、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中,應含有提供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相關類別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服務業務,且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投標廠商或其協力廠商應具備至少有承攬1件(含)以上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之相關工作業績證明。
十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徵選優勝廠商且免繳納押標金方式辦理。
十二、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十三、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一項第二款,等標期縮短至少為11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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