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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26臺南市學甲區仁得里華宗路315號二樓總幹事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6臺南市學甲區仁得里華宗路31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經機關部門討論之後依機關需求訂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為確保工程品質及後續維修服務,投標廠商應檢附最近5年內曾承包農會筒倉工程之文件證明或合約書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確保自身權益。
2.招標文件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3.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4.本採購案採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應列印「繳費明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並放入外標封,如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5.本案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填寫:臺南市學甲區農會。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7.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得標廠商得標後需配合事項:
1.得標者押標金於得標後留作履約保證金,並於完工驗收後轉作保固金
2.筒倉須標示「114年農業部農糧署補助」及「114農基金-1.2-南-05」字樣
3.完工驗收後需給施工前中後照片、發票(買受人為臺南市學甲區農會)、結算明細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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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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