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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關
3.45.7.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25臺南市將軍區忠興里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5臺南市將軍區忠興里18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採購契約為範本修正為本案需要之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六、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
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出具截止投標日之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
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須提供在嘉義或台南地區具維修實務合作廠商並附登記證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押標金應以現金或金融機關本行本票、支票、保付支票
(簽發人以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為限)或匯票繳納,並指名抬頭:台南市將軍區農
會,未得標廠商於三日內無息退還,得標者保留押標金。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投標廠商,應將款項直接匯入本會(將軍區農會受託票據專戶
00184210398480)帳號,再將匯款收據放入押標金封內。
二、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得標者之履約保證金係由押標金充抵。但如決標總價未達發包底價80%者,得標廠商應
繳納決標總價與發包底價相差之差額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應於決標之日
起三日內繳足(繳足後方得簽約),逾期視為拋棄得標,押標金不予退還。履約保證
金、差額保證金得標標廠商得以其出具等值之下列各款方式換抵之:
(一)政府發行之無記名公債。
(二)辦妥質押並蓋妥印鑑之本會一般定期存款單(不包括可轉讓之定期存款單)。
三、領標日期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29日上午11時止,請於上班時間內(星期
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至本會(台南市將軍區忠興里189號)會務部領取。
(二)通訊領標: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29日上午11時止,例假日除外,每標請附
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收件人姓名、住址)及回郵100元,寄臺南市將軍
區農會(臺南市將軍區忠興里189號)並書明比價名稱,每一郵購以購置三份為限,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專人送達期限:限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上午11時截止。
※倘開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遇本會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開標日依序順延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會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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