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hcf.223@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79.64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50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號客家文化中心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50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號「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行政管理中心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之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取得文件領取方式
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eb.pcc.gov.tw/查尋本標案案名並下載標單。
投標文件投遞方式及處所
專人或郵寄投遞:100050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號「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行政管理中心總收文。
注意事項
1.本案預定召開評選會議日期為115年7月3日,決標日為115年7月17日。
2.廠商提出疑議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5年6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6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廠商資格審查其他文件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所營事業之登記為A101011種苗業或A101050花卉栽培業或A102080園藝服務業或A201010造林業或E201010景觀工程業等項目之公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8.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9.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10.廠商投標時請檢附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各1式10份(正本1份,副本9份)。
11.其他證明文件:農業部林業試驗所「樹木褐根病防治檢驗流程及檢體檢驗標
誌之製作」技術轉移證明文件(整份不可漏頁)。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及評選須知規定。
其他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為有效」,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3.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前揭情形之一,經委員書面通知機關者,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處理。一旦接獲委員書面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機關即可依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另如有委員於評選委員會中以口頭陳述某廠商曾於採購案評選前有上開情形者,機關可將該委員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中,作為處理之書面依據。
4.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5.請各領標廠商自行核對招標文件,若有疑義請洽採購人員:行政管理中心/宋字筠小姐 電話:2369-1198轉336 傳真:2369-7660;如針對履約內容有疑義者,請洽業務單位/承辦人:推廣教育中心/葉昆杰 電話:(02) 2369-1198轉337。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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