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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得視各分項次得標廠商履約情形,保留後續擴充(延長媒合開發期間)之權利,經機關辦理績效評鑑後,符合擴充資格之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所列單價與方式辦理計價及核算付款,單價不予調整,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二、各項次之擴充金額合計總額新臺幣9億9,935萬2,500元整為上限,依實際執行情形分配各分項次預計執行件數;惟所有得標廠商請領經費總金額不得超過擴充後之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止廠商無誠意履行契約、保障民眾權益及降低機關風險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積欠房東房客費用,設定繳納履保金扣抵機制以保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H70403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以上3項皆須具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從事媒合及轉租相關業務者,須具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至少1人(如為受雇人,需附最近1期勞保納保或保費繳納證明;如非受雇人,需檢附與投標廠商的有效承攬契約。
(2)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訂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者至少1人(如為受雇人,需附最近1期勞保納保或保費繳納證明;如非受雇人,需檢附與投標廠商的承攬契約。
(3) 前開(1)至(2)如為同一人具多張證照,可分別計算人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
C.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包含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2者皆備)之業者。
(2) 登記於各分項次當地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並加入各分項次當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3)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完成不動產經紀業設立備查。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複數決標:
(1)本採購案預算金額以各項次全部廠商預計辦理件數包租包管4,250件與代租代管4,250件計算,總計新臺幣9億9,935萬2,500元整,並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增辦17,000戶計畫」所列六個直轄市分項次分別決標,投標廠商不限投單一項次,惟不同項次應依招標文件所訂要求準備各分項次之投標文件,且依各分項次準備不同投標封。
(2)各分項次預計決標廠商家數上限及各項次業者預估執行總件數、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經辦理第一次評鑑後辦理擴充或另辦採購引進新廠商等規定:詳投標須知第59點。
二、注意事項:
(1)開標時間113年8月23日09:30-18:30。上午場09時30分開始,依序進行臺中、臺南、高雄項次之資格審查;下午場14時00分開始,依序進行臺北、新北、桃園項次之資格審查。
(2)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中心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3)押標金如以匯款方式繳納,務必於匯款人欄位或備註欄標記投標項次及廠商名稱。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標案詳細內容,請務必詳閱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契約書(稿)及需求說明書等文件。
三、補充說明:得標廠商需自行上網或至地方政府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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