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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lin@hurc.org.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各分標(分項次)得標廠商履約情形,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方式辦理計價及核算付款,單價不予調整,並以換文方式續約,各分標(分項次)之增購金額合計總額新臺幣1億101萬6,000元整為上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條件(皆須具備):
(1)依《租賃住宅發展及管理條例》,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包含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業者。
(2)依《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之業者。
(3)登記於各分項次當地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並加入各分項次當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複數決標:
(1)本採購案預算金額以全部廠商預計辦理件數包租包管800件與代租代管800件計算,總計新臺幣2億203萬2,000元整。
(2)本採購案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所列六個直轄市分項次分別決標,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所訂要求準備各分項次之投標文件,且依各分項次準備不同投標封。投標廠商不限投一項次(但同一投標廠商不得投遞同一項次),各分項次預計決標予6家廠商為上限。
(3)本採購案價金以單價計算法給付:依實際施作數量計價,本採購案費用依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所列固定費用及費率,依廠商實際服務案件數按件(項目)計酬並按月撥付與核銷,廠商執行後請領經費之總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招標公告總預算金額。
二、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地方政府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2)本案訂有履約期限,請詳閱契約書第七條之規定。
三、注意事項:
(1)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中心不提供紙本領標。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標案詳細內容,請務必詳閱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契約書及其他招標文件。
【第一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
1.依據本中心資產管理部109年10月16日奉核簽辦理。
2.本次修正(修正檔註記紅字部分):
(1)投標須知-第二十七、七十九點規定,詳修正文件。
(2)契約書草案-第十條(二)、2、(1)規定,詳修正文件。
(3)需求說明書-參、預算金額(表1),詳修正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新版109.9.16),詳修正文件。
(5)投標封-延長等標期,詳修正文件。
3.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酌予延長等標期。
4.請原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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