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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通知開辦日後第6個月與第9個月進行績效檢討,包括廠商履約情形、品質及執行效益。機關得視中央社會住宅政策調整及廠商履約期間內之績效評鑑結果,辦理擴充或減作。後續擴充金額累計不超過原簽訂契約價金總額50 %。
(二)接管其他廠商之擴充額度:其他廠商因履約績效不良、業務廢弛、嚴重缺失,所移出包租代管之戶數額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02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
(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直轄市、縣(市)公會。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複數決標,每一直轄市1家廠商,預計決標予6家廠商執行為上限。
二、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地方政府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2)本案訂有履約期限,請詳閱契約書第七條之規定。
四、注意事項:
(1)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中心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標案詳細內容,請務必詳閱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契約書(稿)及需求說明書等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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