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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工程預算金額(新台幣66,100,106元)減工程決標金額之差額將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達本案預算金額(新台幣66,100,106元)為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後續工程全部完工驗收結案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原因
地震災後整修,廠商可勘現況後再行決定領(投)標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4臺南市玉井區中華路228號二樓會務部
付款方式
週一至週五上班日08:00~16:00,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714臺南市玉井區中華路228號三樓大型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4臺南市玉井區中華路228號 二樓會務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以上證明文件詳細以投標須知等附件為準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 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二)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三)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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