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1樓1107室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1樓1107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1樓11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1樓1107室
履約期限
自115年3月16日起3年期為本案租賃期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應檢具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 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 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之影本。如屬自然人則免。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最 近一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完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 ( 三)廠商所有權人之證明: 1 、投標廠商為房地產所有權人之證明資料,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或 所有權狀)。 2 、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 四)廠商於投標時所須檢附之標的物應徵文件:詳如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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