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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6臺南市學甲區濟生路170號
履約期限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且無履約待辦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個人或聯合執業建築師事務所,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影本。
(3)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4)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同一時段及同一地點辦理。
※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投標廠商於決標後,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如有不一致地方,應以「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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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更正投標文件如下:
1. 更正「執行主持人資格證明書」檔案內容如下:
(1) 執行主持人應符合文化部發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符合第9條或第10條規定。「或」更正為「及」。
(2) 依上述規定,請於下列選項擇一勾選:。更正為「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以下空白。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慈濟宮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