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7211371@ms57.hinet.net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進學路2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進學路2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經營機械設備製造、機械批發、買賣之公司、企業社。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與「南縣區漁會漁產品綜合加工廠整修工程」為一體計畫,如該工程未能於本年底(106年)發包簽約完成,本案發包單位得保留決標或廢標或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據此要求任何權利與賠償。
一、自公告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以郵戳為準)註明採購名稱連同文件工本費及(掛號回寄 郵費每份150元)以報值掛號郵寄本會會務部。(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時 恕不負責。)
二、自行購領者於106年12月22日上午10時00分以前於辦公時間內直接向本會會務部。
其他
(1)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三、投標所需基本、資格及價格文件:
(一)基本與資格文件
1.押標金 (可裝訂於招標文件「發還押標金申請書暨領據」一併提出) (正本):本採購之押標金金額及繳納方式,詳本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有關押標金及其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
2.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
(1)公司執照或登記設立資格證明文件(請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相關佐證資料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之公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請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4)廠商切結書1正本。
3.其他各種基本與資格表件及資料(正本):
(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押標金如為現金或逕匯入本會帳戶,免附)
(2)發還押標金申請書暨領據:可於開標當場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3)企劃書(一式8份)。
(4)授權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書」一份,可於開標當場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5)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為機關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由機關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
(6)外標封:應書寫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名稱。
(二)價格文件:
1.標單及報價總表(含單價分析表):(請放入價格封中並黏封)
(1)價格均以新臺幣為準,投標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工料價格正確填寫標單(含標單及標價清單),並蓋章。
(2)標單總額之中文大寫國字及標價清單(或估價單)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標單總額中文大寫為準。標單未按規定填寫、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該標單應視為無效標。
(3)標價清單(或估價單)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數量為一者,單價可免填,複價仍應填寫,數量不為一者,單價及複價均應填寫,未依規填寫或蓋章者,機關得洽廠商說明,其單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擇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