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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83 高雄市政府(99年12月25日改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5號 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19日止(含提出定稿結案報告)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證件封內應附之文件(證件請依下列順序排放,影本縮成A4規格):一、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有授權予代理人授權印章印文者,得於開標時出示,亦得於投標時附於證件封內,無授權者得免附。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三、廠商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四、廠商信用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 證明文件,查詢日 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六、切結書(正本)七、服務建議書(8份)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