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931310 已決標公告

監察院會議室會議系統建置及整修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案

監察院 決標日:110/12/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百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380,500
原始預算
$ 2,484,000
底價金額
$ 2,380,5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監察院
機關代碼 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13183#617
機關代碼 7
單位名稱 秘書處管理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聯絡人 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13183#617
傳真號碼 (02)23972060
電子郵件信箱 zfhuang@c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3 17:00
開標時間 111/01/14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秘書處管理科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監察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監察院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工作內容複雜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工作內容複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監察院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0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下擇一)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電機工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會員證,且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名稱與投標廠商相同。 2.技師事務所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電機工程科)及技師公會會員證,且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名稱與投標廠商相同。 3.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且開業證書所載事務所名稱與投標廠商相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金額係參照「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訂定之費率級距及其費率(詳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3條第2款第2目),以預計給付予工程廠商之「建造費用」按各級距所載「服務費用百分比」分別計算之加總金額,再乘以「折扣率」計算之。上開「建造費用」於工程決標前,暫以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4,500萬元代之;「折扣率」於本案決標前,暫以「預算折扣率60%」代之。採購預算金額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1年4月30日止。 2、建議投標廠商可事先會同本案需求單位至現場勘查,以編撰合適的服務建議書(格式及內容之重點請參照投標廠商評選須知),並研判承攬價格高低,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費用包含於報價內。 3、本案設計內容涉及非得標廠商所執業範圍者,圖樣或書表應由廠商另分包予建築師或不同科別執業技師製作,並由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4、得標廠商應依機關要求無條件辦理取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倘涉及於國定古蹟室內裝修則應協助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如有其他依法應辦理之簽證,亦同,例如變更隔間、消防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監察院
機關代碼 7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13183#617
機關代碼
7
單位名稱
秘書處管理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聯絡人
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13183#617
傳真號碼
(02)23972060
電子郵件信箱
zfhuang@c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3 17:00
開標時間
111/01/14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秘書處管理科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監察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監察院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工作內容複雜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工作內容複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監察院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0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下擇一)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電機工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會員證,且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名稱與投標廠商相同。 2.技師事務所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電機工程科)及技師公會會員證,且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名稱與投標廠商相同。 3.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且開業證書所載事務所名稱與投標廠商相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金額係參照「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訂定之費率級距及其費率(詳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3條第2款第2目),以預計給付予工程廠商之「建造費用」按各級距所載「服務費用百分比」分別計算之加總金額,再乘以「折扣率」計算之。上開「建造費用」於工程決標前,暫以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4,500萬元代之;「折扣率」於本案決標前,暫以「預算折扣率60%」代之。採購預算金額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1年4月30日止。 2、建議投標廠商可事先會同本案需求單位至現場勘查,以編撰合適的服務建議書(格式及內容之重點請參照投標廠商評選須知),並研判承攬價格高低,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費用包含於報價內。 3、本案設計內容涉及非得標廠商所執業範圍者,圖樣或書表應由廠商另分包予建築師或不同科別執業技師製作,並由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4、得標廠商應依機關要求無條件辦理取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倘涉及於國定古蹟室內裝修則應協助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如有其他依法應辦理之簽證,亦同,例如變更隔間、消防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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