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主管機關登記許可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二、廠商特定資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近代建築(1895年後)古蹟修復工程,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或私有古蹟法院公證之完工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6條)
三、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特定資格:本案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需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6條)
四、應聘傳統匠師資格(本案需應聘匠師類別及人數:泥作匠師1人以上;泥塑匠師1人以上;大木作匠師1人以上):曾參與國定、縣(市)定古蹟工程修復經驗之匠師。應具有《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資格之一。(詳投標須知第66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修復工程事宜。
本案決標方式,為資格審查合格,且經審查後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辦理開價格標並採最低標決標(訂有底價)。
本案依審查須知,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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