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秘書處管理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監察院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1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所營事業資料列有「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者。
二、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擇一)
(一)、消防設備師(士)應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及近三年內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訓練證明文件可至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詢列印;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未滿三年者,得免附訓練證明文件。
(二)、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領有執業證書及近三年內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訓練證明文件可至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詢列印;領有執業證書未滿三年者,得免附訓練證明文件。
三、在職證明文件:消防設備師(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檢附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經公證或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切結證明」(擇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109年11月3日招標文件修正內容如下:
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A03圖號之註記內容修正為「啟動裝置(含低壓開關及電磁閥)、配管尺寸及鋼瓶規格僅供參考,廠商可依所提供之原廠設計手冊及計算程式決定之。」。
2.施工或材料規範
(1).第13965章低污染氣體滅火設備2.11.2修正為「每一系統具有各自獨立之控制裝置,並能自我偵測迴路、反應系統故障、一般警報、預備釋放警報、釋放警報及自動或手動釋放系統,控制盤之控制裝置須包括火警偵測器、釋放系統控制組件、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及可用 24 小時及維持警報區連續作響十分鐘警報之備用電池。」。
(2).第13965章低污染氣體滅火設備2.12.2.(1)修正為「釋放噴頭應由耐腐金屬材質所製。」。
(3).第13965章低污染氣體滅火設備2.14.4修正為「啟動電磁閥監視裝置當維修拆除隔離時,會提供故障訊號至控制盤以確保當維修時系統不被啟動。該裝置須與主要機械設備同一生產廠家及UL或FM認可。」。
3.標價清單單價分析表第二、3項次之名稱或規範修正為「啟動裝置(電磁閥及其他必要配件)」。
二、109年11月5日招標文件修正內容如下:
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A06圖號「排氣百葉3m2」修正為「排氣百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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