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統包標的之整體空間設計,以提供到院外賓、訪客或員工等,友善舒適洽談與休憩之良好場所,並保留未來該區域供本院辦理對外招商經營之可能性,進行本案空間之設計與整修。詳招標文件之機關需求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秘書處管理科會議室(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1)依營造業法第十五條,領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2)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3)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十條,領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之室內裝修業 (E801060或E801061)。
(4)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登記之營業範圍為【土木工程】科別之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機關簽約日起 55 日曆天內竣工(不含機關審查設計書圖之時間,機關審查時間自機關收受廠商函文之日起,至機關審定函之發文之日止)。機關簽約日起 10 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並送機關核定。
為使有意投標本案之廠商更瞭解履約標的現況等,投標前得親赴本院現場詳實勘查,依規範評估,並洽詢本院秘書處管理科,以研判對本案承攬價格之影響,並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之費用納入投標標價。
現場勘查事宜,請洽本院採購人員或其代理人,俾預為安排(連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1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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