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得標廠商履約情況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50萬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秘書處管理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所營事業資料列有「E602011 冷凍空調工程業」者。
二、有效期限內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決標方式,詳投標須知第82點第1項。
(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二).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三).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四).環保標章屬於第一類產品,節能標章屬於第三類產品。
二、本採購案訂定契約履約標的之項目、價格、備註及其它內容,除單價及總價外,其餘依發售之估價單(投標標價清單)為準,惟「數量」欄位則予以刪除,不予訂定,實際履約數量依實做或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三、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契約價金之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本採購案契約金額上限為: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
四、得標廠商日後履約如未逾契約金額上限者,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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