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繳付。
開標地點
監察院管理科會議室(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監察院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計畫執行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或第20條之規定:
(1)「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 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詳如設標須知,略以: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需出 具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需出具該學術單位參與本 專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3.團體組織,需出具其向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免附)。
.廠商信用之證明(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免附)。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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