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金額:新臺幣641萬9,273元整。
擴充之期間:15個月。
*擴充之數量,可參考「後續擬擴充項目表」(隨招標文件公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繳付。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管理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主管機關登記許可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資料詳「投標需知」,投標時請依序排列)。
(二)廠商特定資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近代建築(1895年後)古蹟修復工程,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或私有古蹟法院公證之完工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詳契約第7條):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內竣工。「室內施工架材料(可重複使用)」及「穹頂剝漆」部分,需於平日夜間(PM6:00以後始得開始)、放假日(AM:8:00以後始得開始)或經旨案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施作。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詳投標需知第66點):
(一)營造承包商特定資格: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近代建築(1895年後)古蹟修復工程,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或私有古蹟法院公證之完工證明。
(二)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特定資格: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需經承包商出具其經歷證件,並附入基本資格審查封之標函內,始准參加投標。
2.本案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需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需為承商具勞健保之職工或與其具有法院公證之聘僱約定關係。
4.受聘工地負責人需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古蹟修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3)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4)在職證明書。
(5)勞保歷年投保狀況證明文件。
(2)~(4)項若非屬政府機關出具者,應經民間公證單位認證;
(1)~(5)項證明文件均為A4 規格。
(三)應聘傳統匠師資格:
1.本案需應聘匠師類別及人數:泥作匠師1人以上;泥塑堆花匠師1人以上;大木作匠師1人以上。
2.上述匠師資格須符合:
曾參與國定、縣(市)定古蹟工程修復經驗之匠師。應具有下列《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3.擬聘之各類匠師為主要匠師(頭手)。應檢附同意參與本案之意向書及以下之資格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參與其他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之封面影本、參與匠師名冊影本及受聘意向書影本。(以上均為A4 規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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