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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20天完成,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應附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其繳稅証明需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104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之出具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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