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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 45 日內將採購標的依「設計圖說」送達審計部南勢角檔案庫區訓練大樓4樓,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請詳閱設計圖說。
(2) 本案履約地點座落位置在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9號(南勢角檔案庫區),現場勘查請先聯絡承辦人預約現場勘查時間,聯絡方式:(02)2397-7875,徐先生。提供以下時段預約會勘:
115年8月5日上午10點;
115年8月6日上午10點。
(3) 廠商投標前應先到施工地點實地查勘,對於履約有關之事項應調查清楚,依照標單、設計圖說核對,並應顧慮週全而後詳實估價,凡完成契約項目所需之一切人工、設備、線材、材料、工具等,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如有錯漏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4) 契約總價包括所有人工、設備、材料、工具、運輸、保險等費用,如標單、設計圖說二者均未載明而為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廠商亦應依機關之指示辦理。
(5) 本案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及設計圖說等,並可親自現勘場地。
(6) 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地點,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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