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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具備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之室內裝修業(E801060)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六十四)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請詳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2) 本案地點座落位置在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9號,現場勘查請先聯絡承辦人預約現場勘查時間,聯絡方式:(02)2397-7898,郭先生。
(3) 廠商投標前應先到施工地點實地查勘,對於工程有關之事項應調查清楚,依照設計圖說及標單核對,並應顧慮週全而後詳實估價,凡完成契約工項所需之一切人工、設備、線材、材料、工具等,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如有錯漏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4) 契約總價包括所有人工、設備、材料、線材、工具、運輸、保險等費用,如標單、圖說及施工補充說明書三者均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廠商亦應依機關之指示辦理。
(5) 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工程圖說,並可親自現勘場地。
(6) 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地點,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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