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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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一樓開標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11)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六十四)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本案工期為90日曆天,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或機關指定日)開工。
(二) 投標廠商應按圖說等招標文件仔細估算工程內容、項目、數量、品質、標單及價格,凡圖說或工作項目未明載,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或工程慣例所應為之項目,應全部包括在內,不得另外加價。
(三) 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工程圖說,並可親自現勘場地,開放時段(機關上班日9:30-11:30)。
(四) 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地點,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廠商資格審查及評審程序:
1.招標機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後續評審作業。其程序為:先開啟「投郵封」後,檢查「證件封」及「服務建議書」等2項是否完備,再開啟「證件封」審查各項證件及檢查「服務建議書」份數是否合於規定。資格審查結果將通知投標廠商,並對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敘明原因。
2.資格審查合格者方得參與後續評審程序,評審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3.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本部時間之先後順序決定。
4. 通過資格審查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由本部審查委員會依本案審查須知之作業流程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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