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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審計部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審計部1樓總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與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與本案需求相關之營業項目(如印刷、排版)或其他未分類業(代碼含ZZ99);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規定逐項填寫,並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2、切結書。
3、投標廠商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應檢附)。
4、企劃書一式10份(封面應蓋公司大小章)。
5、電子領標廠商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本案可提供現場閱覽(閱覽地點、時間:審計部1樓總務處第四科,並自 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7日下午5時止。
(四)廠商資格審查、評審及議價程序請詳招標文件。另報價金額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議(減)價機會。
(五)履約期限
【機關交稿期限】:
1.非營業部分【機關自行排版】:115年6月13日起,迄115年7月13日止。廠商應於定稿後,將文件轉製成PDF檔案2份,其中1份送機關核校(含彩色圖表校色),經機關確認無誤後通知廠商;廠商即依據機關通知,利用所存之PDF文件檔案進行付印。
2.營業部分【由得標廠商排版】:115年6月12日起,迄115年7月13日止。廠商於機關交稿期間,115年6月12日至115年6月17日,應每日派員至本部取稿1次;115年6月18日至115年7月13日前,每半日取稿1次。
3.特別決算部分【由得標廠商排版】:115年6月13日起,迄115年7月13日止。廠商於機關交稿期間,115年6月13日至115年6月20日前,應每日派員至本部取稿1次;115年6月21日至115年7月13日前,每半日取稿1次。
【廠商改稿期限】
1.營業部分:115年6月12日起,迄115年7月13日止。
(1) 115年6月12日至115年6月17日前,廠商每次改稿時間以2日為限;115年6月18日至115年6月22日,改稿時間以1日為限(上午9時30分取稿,次日上午9時完成所有改稿文件後,送達機關);115年6月23日至115年7月13日,改稿時間以半日為限(上午9時30分取稿,下午4時完成所有改稿文件後,送達機關)。
(2) 廠商應於定稿後,將文件轉製成PDF檔案2份,其中1份送機關核校(含彩色圖表校色),經機關確認無誤後通知廠商;廠商即依據機關通知,利用所存之PDF文件檔案進行付印。
2.特別決算部分:115年6月13日起,迄115年7月13日止。
(1) 115年6月13日至115年6月18日前,廠商每次改稿時間以2日為限;115年6月19日至115年6月20日前改稿時間以1日為限(上午9時30分取稿,次日上午9時完成所有改稿文件後,送達機關);115年6月21日至115年7月13日前改稿時間以半日為限(上午9時30分取稿,下午4時完成所有改稿文件後,送達機關)。
(2) 廠商應於定稿後,將文件轉製成PDF檔案2份,其中1份送機關核校(含彩色圖表校色),經機關確認無誤後通知廠商;廠商即依據機關通知,利用所存之PDF文件檔案進行付印。
【廠商交貨期限】:
1.【非營業部分】、【營業部分】及【特別決算部分】均為115年7月20日中午12時以前交清。
2.以上均含應交付之Word檔案光碟片、PDF檔光碟電子書及PDF檔案光碟片各1份)。
(六)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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