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11543 已決標公告

審計部11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第1冊、第2冊及疫後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印製案

審計部 決標日:115/05/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紅藍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5277503
決標金額
$ 1,185,506
原始預算
$ 1,290,000
底價金額
$ 1,185,506
決標折數
100.0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1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紅藍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1,185,506 WINNER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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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審計部
機關代碼 7.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4 -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23971366#869
機關代碼 7.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23971366#869
傳真號碼 (02)23977877
電子郵件信箱 wdpeng@mail.audi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5/28 17:00
開標時間 115/05/29 09: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審計部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1樓總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7月17日,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與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與本案需求相關之營業項目(如印刷、排版)或其他未分類業(代碼含ZZ99);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規定逐項填寫,並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2、切結書。 3、投標廠商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應檢附)。 4、企劃書一式10份(封面應蓋公司大小章)。 5、電子領標廠商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本案可提供現場閱覽(閱覽地點、時間:審計部1樓總務處第四科,並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7日下午5時止。 (四)廠商資格審查及評審程序: 1.招標機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後續評審作業。其審查程序為:先開啟「投郵封」後,檢查「證件封」及「企劃書」等2項是否完備,再開啟「證件封」審查各項證件及檢查「企劃書」份數是否合於規定,合格者方得繼續後續評審程序。 2.本案於資格審查完成後即於同日接續辦理評審,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 (五)議價: 1.評審結果,平均總評分最高,且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取得第一優先議價權。 2.報價金額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議(減)價機會。 (六)履約期限 【機關交稿期限】: 1.第1、2冊部分【機關、廠商排版】:115年6月16日起,迄115年7月12日 止。廠商於機關交稿期間,115年6月24日前,應每日派員至本部取稿1次,115年6月25日至115年7月12日至機關配合辦理改稿及排版等相關作業。 2.疫後特別決算部分【機關自行排版】:115年6月16日起,迄115年7月10日 止。 【廠商改稿期限】:115年6月16日起,迄115年7月12日止。 1.排版及電子化匯集PDF檔案:115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24日 (下午3點半取件,次日9點半前送件);115年6月25日至同年7月12日(依機關上班及假日加班時間派員至機關配合排版作業),並依實際情形配合機關所要求之期限完成改稿事宜,於115年7月12日完成定稿。 2.廠商應於機關定稿後次日9點半前,將文件轉製成PDF檔案數位樣稿及樣書送達機關核校(含彩色圖表校色),機關於1日內核校完畢後,廠商須派員至機關確認調整部分,並於確認後4小時內修改完成,經機關簽認完稿樣書同意付印後,立即進行印製作業。 【廠商交貨期限】: 1.【第1、2冊部分】廠商於接獲機關同意付印後進行印製,印製期間為4個工 作日(不含例假日),並於翌日交貨;【疫後特別決算部分】為115年7月13日以前交清。 2.以上均含應交付之Word及PDF檔案光碟片,暨PDF檔光碟電子書各1份。 (七)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審計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5/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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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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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婉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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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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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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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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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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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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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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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115/05/29 09:00
開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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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1樓總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7月17日,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與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與本案需求相關之營業項目(如印刷、排版)或其他未分類業(代碼含ZZ99);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規定逐項填寫,並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2、切結書。 3、投標廠商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應檢附)。 4、企劃書一式10份(封面應蓋公司大小章)。 5、電子領標廠商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本案可提供現場閱覽(閱覽地點、時間:審計部1樓總務處第四科,並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7日下午5時止。 (四)廠商資格審查及評審程序: 1.招標機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後續評審作業。其審查程序為:先開啟「投郵封」後,檢查「證件封」及「企劃書」等2項是否完備,再開啟「證件封」審查各項證件及檢查「企劃書」份數是否合於規定,合格者方得繼續後續評審程序。 2.本案於資格審查完成後即於同日接續辦理評審,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 (五)議價: 1.評審結果,平均總評分最高,且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取得第一優先議價權。 2.報價金額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議(減)價機會。 (六)履約期限 【機關交稿期限】: 1.第1、2冊部分【機關、廠商排版】:115年6月16日起,迄115年7月12日 止。廠商於機關交稿期間,115年6月24日前,應每日派員至本部取稿1次,115年6月25日至115年7月12日至機關配合辦理改稿及排版等相關作業。 2.疫後特別決算部分【機關自行排版】:115年6月16日起,迄115年7月10日 止。 【廠商改稿期限】:115年6月16日起,迄115年7月12日止。 1.排版及電子化匯集PDF檔案:115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24日 (下午3點半取件,次日9點半前送件);115年6月25日至同年7月12日(依機關上班及假日加班時間派員至機關配合排版作業),並依實際情形配合機關所要求之期限完成改稿事宜,於115年7月12日完成定稿。 2.廠商應於機關定稿後次日9點半前,將文件轉製成PDF檔案數位樣稿及樣書送達機關核校(含彩色圖表校色),機關於1日內核校完畢後,廠商須派員至機關確認調整部分,並於確認後4小時內修改完成,經機關簽認完稿樣書同意付印後,立即進行印製作業。 【廠商交貨期限】: 1.【第1、2冊部分】廠商於接獲機關同意付印後進行印製,印製期間為4個工 作日(不含例假日),並於翌日交貨;【疫後特別決算部分】為115年7月13日以前交清。 2.以上均含應交付之Word及PDF檔案光碟片,暨PDF檔光碟電子書各1份。 (七)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審計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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