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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總務處第四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審計部1樓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審計部1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5年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116年6月竣工,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已含於預算金額內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請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基本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應檢附與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98年4月13日經廢除,不得作為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規定逐項填寫,並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5.投標廠商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應檢附)。
6.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封面應蓋公司大小章)。
7.電子領標廠商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四)本案高低壓設備汰換更新係採115年及116年分年編列預算方式,故廠商需按設計圖說規定之汰換範圍及順序辦理。
(五)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一般上班日如需施工,應確保不造成本機關用電中斷。另例假日及夜間亦可配合進行施工,惟須事先向機關報備。
(六)本案採固定費用為新臺幣6,037萬9,716元計價,投標廠商應按圖說等招標文件仔細估算工程內容、項目、數量、品質、標單及價格,凡圖說或工作項目未明載,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或按工程慣例所應為之項目,應全部包括在內,不得另外加價。
(七)拆除之設備(殘餘價值)由得標廠商按機關所估金額價購,廠商須於驗收前向機關出納單位繳納並取得收據以作為驗收依據。
(八)本案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及相關圖說,並可於開放時段(機關上班日9:30-11:30)親赴現勘場地。
(九)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會場,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程序:
1.招標機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後續評選作業。其審查程序為:先開啟「投郵封」後,檢查「證件封」及「服務建議書」等2項是否完備,再開啟「證件封」審查各項證件及檢查「服務建議書」份數是否合於規定。資格審查結果將通知投標廠商,並對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敘明原因。
2.資格審查合格者方得參與後續評選程序,評選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3.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本部時間之先後順序決定。
4.通過資格審查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由本部評選委員會依本案評選須知之評選作業流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議價:
評選結果,以序位最高,且經評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俟評選結果簽奉核定後,將通知最有利標廠商擇日辦理後續決標作業。
(十二)履約期限:115年及116年均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廠商應依契約圖說規定範圍及期程施作,並於開工之日起至116年6月底前竣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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