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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後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得予續約1年,可擴充上限金額至本案預算金額4,081,236元,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01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1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之預算刻經立法程序審議中,未於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如於立法程序審議過程中,預算遭刪減或刪除時,將依契約第16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二、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應自行前往施作地點現場詳細勘查,熟悉施作環境及特性,俾確實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各注意事項,倘因投標前未赴施作地點勘查,致對本部招標文件發生誤解而損及權益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本案履約施作地點共有2處:
(1)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9號,現場開放時間為113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止,惟需於下午2時30分前到達現場集合,聯絡電話:(02)2948-0039分機202。
(2)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現場開放時間為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止,惟需於下午2時30分前到達本部一樓會客室集合,聯絡電話(02)2397-78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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