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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E102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具備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之室內裝修業者(E801060)。(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六十四)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原投標須知無法正常開啟,補充上傳。
(二)本案工期緊迫,為60日曆天,決標日起10日內須開工,除一般上班日可進行施工外,另例假日及夜間亦可配合進行施工。
(二)投標廠商應按圖說仔細估算工程內容、項目、數量、品質、標單及價格,凡圖說或工作項目未明載,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或工程慣例所應為之事項,應全部包括在內,不得另外加價。
(三)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工程圖說,並親自現勘場地。
(四)本採購之預算刻經立法程序審議中,未於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如於立法程序審議過程中,預算遭刪減或刪除時,將依契約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詳如投標須知八十二】
(五)本工程施工地址包含兩處分別為1.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新審計大樓5、6樓(覆審室及法規會)。2.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9號-審計訓練大樓3樓(訓委會);如投標前須現場勘查者,請於111年6月13日至6月22日止之平日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並先電洽承辦者:總務處劉小姐(02-23977894)預約告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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