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C01 已決標公告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及臺中市審計處合署辦公大樓115年度環境清潔維護案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決標日:114/12/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九羿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84,052
原始預算
$ 590,000
底價金額
$ 584,052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機關代碼 7.1.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品秀
聯絡電話 (04)23017355#73
機關代碼 7.1.7
單位名稱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機關地址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聯絡人 林品秀
聯絡電話 (04)23017355#73
傳真號碼 (04)23012856
電子郵件信箱 pinxiu@mail.audi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9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7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8 10:00
開標地點 本處3樓閱覽室(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清潔服務業等相關廠商。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三) 營業稅完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切結書。 (五)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採購招標案所需經費屬115年預算,因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因招標機關其他公務預算需求因素,招標機關得調整標的物項目及數量,得標廠商不得請求所生之損失及所失之利益。 (二) 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可於上班時間前來施作地點現場詳細勘查,熟悉施作環境及特性,俾確實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各注意事項,倘投標前未赴施作地點勘查,致對本處招標文件發生誤解因而損及權益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聯絡電話:04-23017355分機73,林小姐;04-23017355分機72林專員)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7.1.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品秀
聯絡電話
(04)23017355#73
機關代碼
7.1.7
單位名稱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機關地址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聯絡人
林品秀
聯絡電話
(04)23017355#73
傳真號碼
(04)23012856
電子郵件信箱
pinxiu@mail.audi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9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7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8 10:00
開標地點
本處3樓閱覽室(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清潔服務業等相關廠商。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三) 營業稅完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切結書。 (五)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採購招標案所需經費屬115年預算,因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因招標機關其他公務預算需求因素,招標機關得調整標的物項目及數量,得標廠商不得請求所生之損失及所失之利益。 (二) 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可於上班時間前來施作地點現場詳細勘查,熟悉施作環境及特性,俾確實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各注意事項,倘投標前未赴施作地點勘查,致對本處招標文件發生誤解因而損及權益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聯絡電話:04-23017355分機73,林小姐;04-23017355分機72林專員)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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