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yt@mail.audi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後續擴充金額為64萬元整,後續擴充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之項目為契約採購品項,後續須經採購機關內部評定為合格使可辦理後續擴充,如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51條期限完成時,除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外,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如預算遭刪減或未通過,機關得終止契約或調整履約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屏東縣屏東市信義路155號)5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信義路15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8 條規定之廠商,公司行號之廠商營業項目應有營業代碼為 IZ12010 人力派遣業、或 I701011 就業服務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無政府採購法 103 條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本案採購辦理評審時間為114年12⽉24⽇下午2時30分(地點為屏東縣審計室5樓簡報室),議價及決標時間為114年12⽉24⽇下午4時30分(地點為屏東縣審計室5樓簡報室)。如因作業造成時間異動將以電話及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