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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
1.營造業(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得以經濟部-全國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2.有效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影本(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4.信用證明影本(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
5.押標金(現金繳納收據或依本須知第35點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簽約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本室發文通知日(本室發文日)起7日內前來本室簽約。
(二)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機關所發售之全部招標文件與詳細計算各工程項目、數量,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現場狀況,俾以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機關不派員說明。若廠商對設計圖面或施作方法有任何疑議,應於招標公告所訂請求釋疑之期限內以書面要求解釋,否則一經決標後,廠商不得有任何變更或追加的要求。
(三) 本工程因屬耐震補強工程,須在不影響機關運作原則下完成相關各項工程,相關臨時防護設施、臨時搬遷、復原等及機關指示事項(屬工程慣例承商應配合完成者),均含於合約工項內,廠商須配合辦理,並不得據以要求追加工期或造價。
(四) 工程所有階段分區施工、定位復原等期程,均含於合約工期內(搬遷配合使用單位期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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