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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受款人抬頭為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6號1樓
履約期限
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8日,共計8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或土木包工業(E102011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丙等營造業、室內裝修業及土木包工業僅需一項符合):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
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內容)。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室內裝修業(E801060):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3) 土木包工業(E102011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
市及宜蘭縣: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
人員、獎懲紀錄等內容。)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押標金單據(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 。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
7.授權委託書(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不授權予他人者,可免附)。
8.切結書2張。
*其他: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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