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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6號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6號1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信用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工作所需資格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管理機關詳如「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勞務委外工作說明」。
2.本採購之預算刻經立法程序審議中,未於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如於立法程序審議過程中,預算遭刪減或刪除時,將依契約第16條相關規定辦理,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3.委外人員契約條款應注意事項:
①派駐勞工請假由廠商負責控管,其特別休假應於本契約履約期限內完成,及其他依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相關法令規定得請之假別,每人每次請假1個工作日(含)以內,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契約價金,惟如其屬依法令不給付全部或部分薪資者,機關應比照扣除契約價金;每次請假如超過1個工作日(或每次請假形成連續請假之情形者),廠商應另外指派適當人員自第2個工作日起到機關代理;前述請假於本契約履約期限內累積超過5個工作日者,於第6個工作日起廠商應派員代理。
②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廠商可不派員代理,亦不扣契約價金。
③機關如認為有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重大特殊事由發生,得經主動檢討後,同意廠商免於指派代理人員。
④廠商應派代理而代理人員未到班或未派人代班,視同未履約,每月統計未履約人日數,扣除契約價金,依每人每月薪資,除以240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廠商不得將未派員代理遭受機關扣款之金額轉予請假之派駐勞工負擔或採取其他不利派駐勞工之行為。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