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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5樓會議室(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如質履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與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替;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影印本。】;上述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二)其他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採購案所需經費屬115年度預算,因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因甲方其他公務預算需求因素,甲方得調整標的物項目及數量,乙方不得請求所生之損失及所失之利益。
(二) 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可於上班時間前來工作地點了解環境及特性,俾確實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各注意事項,倘投標前未赴工作地點勘查,致對本處招標文件發生誤解因而損及權益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聯絡電話:04-23013518分機116陳專門委員、分機566賴專員、分機568王小姐)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