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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5樓會議室(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之日起5日內(或機關指定日)開工,開工日起40日曆天內完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 前開基本資格登記證。
(四) 基本資格同業公會會員證。
(五) 廠商納稅證明。
(六) 廠商信用證明。
(七) 餘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各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工期為40日曆天,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或機關指定日)開工。
(二) 投標廠商應按圖說內容詳細估價,除標單列按總價承包外,以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所列數量為準,實際施作數量應於施工前與機關及監造單位確認。完成標單項目所需之工料及損耗,並不以單價分析表所列為限,未列者,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在該項目單價內,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費用。
(三) 本案標單所列項目,除應按圖說及施工規範施作外,再補充說明如下:
1. 項次「壹.一.3、4、5、6,及壹.二. 3、4、5、6」等共計8 項,計價單位均為「式」,係採「總價承包」,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本案所需之工料及損耗在該項目單價內,得標後除「增加施作範圍」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費用。
2. 項次「壹.二.2.拆除廢棄物清運(含證明)」所稱之證明,係指合法棄置場所之證明。本項拆除後之有價廢料價值,如鋼筋、欄杆、扶手、棚架、鋁門窗等,變賣殘值定為新台幣6仟元整,廠商應於拆除後工程驗收結算前繳交本處。
(四) 本工程施工前應向主管機關核報相關廢棄物清運計畫送審及開工程序,承商應自決標日起依契約職責進行申辦,並每周定期回報申辦進度,至主管機關開工申請核定。
(五) 本工程於施工完竣應配合向主管機關辦理廢棄物解列、拆除工程完竣備查等相關行政流程工作,自申報完工起,承商應每周定期回報申報進度,至主管機關核備函文止。
(六) 得標廠商如須於非機關上班日施工時,應事先提出申請。
(七) 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或事前聯絡本處,聯絡電話為:(04)23013518#116總務科陳專門委員;(04)23013518#566 總務科賴專員;(04)23013518#568 總務科王小姐,現勘地點:臺中市向上路一段33巷1、2、5、6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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