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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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南光街239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南光街239號3樓東側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南光街239號(1樓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70 日內竣工(皆為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編列工程預算已估納物價指數調整因素;暨本案工期短暫,物價波動影響較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
2.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併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六十四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之工期訂為70個日曆天,得標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70 日內竣工。除上班日外,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可配合施工,惟上開假日施工前1至2日,應通知機關以利作業。
二、投標廠商應按工程圖說等招標文件,詳細估算工程內容、項目、數量及價格,審酌周全後詳實估價,凡完成契約工項所需之一切人力、工項、材料等,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外加價。
三、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審慎詳閱招標文件暨工程圖說等資料,必要時並親至施工場地勘察以臻周妥(現勘預約聯絡電話:07-811-8198轉分機60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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