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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
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
件):
(一) 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包括「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
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
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構或其授權機
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所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
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
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
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
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
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本採購之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除本投標廠商書面反對延長外,投標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又本案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凍結或刪減時,雙方得協議變更契約內容後議價。
三、本採購案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
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並請事前聯
絡,聯絡電話為:(02)23956955#120總務科廖科長;(02)23956955#301總
務科彭專員,現勘地點: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7號。
四、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本處網站供
公眾線上查詢。
五、本案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報價單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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