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臺南市臺疆祖廟大觀音亭暨祀典興濟宮
電子郵件信箱
shring.tn@msa.hinet.net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105年0206地震北區市定古蹟大觀音亭興濟宮震災後復建工程工項。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契約履約期限內(詳契約)。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案採購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金額範圍內,預估所需經費401萬5,267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具有實務工程經驗: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累積 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應領有營造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 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本工程所需聘任之傳統匠師為大木作、泥作、彩繪匠師)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臺南市臺疆祖廟大觀音亭暨祀典興濟宮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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