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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登記合格廠商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與本案相關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格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有關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ㄧ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ㄧ期證明者,得以前ㄧ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ㄧ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光華高中總務處;承辦人:王麗華組長,聯絡電話:06-2386501分機238。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與地點:
1、廠商親自到本校總務處領標(台南市東區勝利路41號),自公告日(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5:00止)起至106年11月20日下午05:00止。
2、郵購招標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1月20日下午05:00止。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與掛號郵票共2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請投標廠商依證件審查表規定檢附所需之相關文件,並依序排列裝訂。
五、預定開工日期:決標之次日起5日內正式開工。
六、開工前、中、後請照相備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光華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光華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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