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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如履約良好,可保有未來壹年優先議價權,但以原決標價格為原則。續約與否,由本校視履約情形決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1.08.01--112.07.31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有關服裝製造、生產、販賣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有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應與正本相符)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 以上證件除另有規定者外,宜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為原則,影本上並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且影本資料需能清楚辨識內容,如不能清楚辨識,廠商應於資格審查當場提出正本供核對,否則得視為無效標,廠商不得異議。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上網瀏覽,確認本標案是否有相關之更正公告。
(二)廠商投標前請詳閱投標須知,並自行檢視應附之證件及文件是否齊全。
(三)開標時,若需當場辦理議價或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權利;廠商
代表請攜帶大小章,如未帶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有限責任國立北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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